對於未成年,由於其社會經驗以及心理狀況並不成熟,在我國法律上是給予特殊保護的,即咱們所說的未成年保護。 同時,對於未滿14周歲的兒童,法律上對其性自主決定權進行了特別保護。
黃某,30歲左右,離異,是某中學的老師,擔任初一某班的班主任。 但是,這個黃某的心思不用在教學上,反而打起了本班男生王某(2001年生),黃某在明知自己的學生王某還沒有滿14周歲的情況下,在2014年3月到8月,在家中、賓館等地多次與學生王某發生性關係。 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生關係,是在黃某説明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。那麼事情是如何敗露的呢? 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,結合這段時間王某學習成績下降、經常不回家、甚至夜不歸宿,家人感覺到情況異常,於是反映到學校,由此黃某的行為敗露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:黃某明知王某未滿14周歲,仍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,構成猥褻兒童罪,應當從重處罰。 同時,結合其自首情節,無前科,自願認罪等情節,法院判決:黃某犯猥褻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。同時,2017年5月31日,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,該起案例便被包含其中。咱們說作為一名中學教師,本該對學生的學習和心理產生正向的引導,但是這位女老師,卻利用自己職位的便利,侵犯自己的學生,給學生的學習、身心健康都產生了負面的影響,同時這名老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道德和法律,會受到法律的懲罰,以及道德的譴責。
當然,如果性別互換,那麼定性為強姦罪是毫無疑問的。 比如,在江蘇宿遷,一位男老師在2017年5月至8月間,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先後發生了6次性關係,被認定為強姦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。 禁止在5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