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段時間,深圳的某一會所,給客人提供“打飛機”的服務專案。
被剛好來掃黃的警方給逮了個正著,被帶走後的24小時後轉為拘留。
據瞭解,按照公安部的解釋,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、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(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,但包括口淫、手淫、雞奸等)的行為。
是否認定賣淫嫖娼,主要看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是否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,如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、財物,並且已經著手實施,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,尚未發生性關係的; 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,但尚未給付金錢、財物的,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。
那麼,重點來了。
你去按摩店或者會所之類的場所提出需要這種服務,被抓后又會被如何處罰呢
嫖娼行為在我國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,違反了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雖然沒有構成犯罪,但也屬於違法行為。
一般來講,會根據《治案管理法》和《賣淫嫖娼管理辦法》進行處罰。
“賣淫、嫖娼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; 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,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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